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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为什么法院安检这么"麻烦"要过安检门检查

              发布日期:2023-07-07   

              “就你们法院麻烦,我去了好多单位,从来没有这样的?!?/span>

              “进公安局都不需要安检,更不用说其他机关单位了,为什么偏偏法院要安检?”

              “我是来打官司的,这里又不是机场,也不是火车站。太不亲民了吧,这不是典型的门难进吗?”

              ……不少来访群众都有过不同的抱怨。

              进入法院为什么要安检呢?严格安检就是为了?;さ笔氯撕凸ぷ魅嗽钡娜松戆踩?!法院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地,不少诉讼当事人本身都是带着一定的情绪进入法庭的。如果没有严格安检,各种管制、违禁品等危险物品都将随时出现,法院干警和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很难得到有效保障!由此可见,法院的安检门不是隔绝法官与当事人的门,更不是“刁难”来访群众的门,而是守护大家安全的门。

              ETW-600G Plus-天长市人民法院

              接下来一起来了解一下法院安检需要注意些什么呢?

              一、

              安检流程

              (一)检查核对来访人员证件是否与本人一致后进入安检场所;

              (二)持身份证登记,采集身份信息;

              (三)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、律师有效证件可以通过专用通道进入;

              (四)来访人员通过安检门,随身携带箱包通过X光机安检,除诉讼所需物品外,其他物品存放寄存柜;

              (五)配合安检员,进行人工安检后进入法院;

              二、

              对证件的检查和登记

              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》第九条:

              (一)是否超过有效期;

              (二)照片、姓名、年龄、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;

              (三)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;

              (四)通过访客系统,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录入。

              三、

             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

              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》第七条:

              (一)无证件、伪造、冒用他人证件的;

              (二)未成年的(经法院批准的除外);

              (三)精神病和醉酒的;

              (四)被剥夺政治权利、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、取保候审的;

              (五)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;

              (六)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。

              四、

              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

              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》第八条:

              (一)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、录像、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;

              (二)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、刀具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;

              (三)易燃易爆物品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;

              (四)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。

              五、

              不配合安检的法律后果

              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》第十三条: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,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。不听劝告者,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。

          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移交公安机关:

              (一)使用伪造、变造的身份证件;

              (二)哄闹、冲击安全检查场所;

              (三)抢夺警用装备;

              (四)发现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;

              (五)随身携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个人持有和携带的管制器具、危险物质;

              (六)其他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形。

              六、

              对查出的限制物品、

              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如何处理

              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》第十二条:

              (一)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。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、型号进行登记,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,发给寄存号牌。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,待庭审结束后,凭本人证件和号牌,在确认物品齐全、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。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,防止损坏或遗失;

              (二)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、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,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;

              (三)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入法庭的物品,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,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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